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游戏规则。
第二条 排列3电脑体育彩票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体彩中心”)统一发行。经中体彩中心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体彩中心”)在所辖区域内承销排列3。
第三条 “排列3”实行自愿购买,凡购买该彩票者即被视为同意并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游戏方法
第四条 购买“排列3”时,由购买者从000-999的数字中选取1个3位数为投注号码进行投注。
第五条 “排列3”的投注方式分为直选投注和组选投注。“直选投注”是将3位数以唯一排列方式进行的单式投注。“组选投注”是将投注号码的所有排列方式作为一注投注号码进行的单式投注。如果一注组选号码的3个数字各不相同,则有6种不同的排列方式,有6次中奖机会,这种组选投注方式简称“组选6”; 如果一注组选号码的3个数字中有2个数字相同,则有3种不同的排列方式,有3次中奖机会,这种组选投注方式简称“组选3”。
第六条 购买者可在全国省级体彩中心设置的投注站进行投注。投注号码可由投注机随机产生,也可通过投注单将购买者选定的号码输入投注机确定。投注号码经系统确认后打印出的兑奖凭证即为“排列3”电脑体育彩票,交购买者保存。
第七条 “排列3”每注2元人民币。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流通使用。
第三章 设 奖
第八条 “排列3”按“直选投注”、“组选3”、“组选6”等不同投注方式进行设奖,均设一个奖级,为固定奖。
第九条 奖金规定如下:
“直选投注”,单注固定奖金1000元。
“组选3”,单注固定奖金320元。
“组选6”,单注固定奖金160元。
第四章 奖金管理
第十条 销售总额的50%为奖金,分为当期奖金和调节基金。 其中,49%为当期奖金,1%为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 “排列3”设置奖池,奖池由每期奖金与实际中出奖金的差额累计而成。若当期奖金大于当期中出奖金时,余额滚入奖池; 若当期奖金小于当期中出奖金时,差额用奖池补足;若奖池不足时,用调节基金补足,调节基金不足时,从发行经费中垫支。
第十二条 调节基金包括按销售总额的1%提取部分、弃奖收入和逾期未退票的票款。调节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以及设立特别奖。
第五章 中 奖
第十三条 所购彩票与开奖结果相对照,符合以下情况即为中奖。
“直选投注”:所选号码与中奖号码相同且顺序一致,则该注彩票中奖。例如,中奖号码为543,则中奖结果为:543。
“组选3”:中奖号码中任意两位数字相同,所选号码与中奖号码相同且顺序不限,则该注彩票中奖。例如,中奖号码为544,则中奖结果为:544、454、445之一均可。
“组选6”: 所选号码与中奖号码相同且顺序不限,则该注彩票中奖。例如,中奖号码为543,则中奖结果为:543、534、453、435、345、354之一均可。
第六章 开奖及公告
第十四条 “排列3”每天开奖一次,摇奖过程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通过电视台播出。
第十五条 “排列3”、“排列5”统一摇奖,摇出的五位号码中前三位号码为“排列3”开奖号码。
第十六条 每期开奖后,省级体彩中心将当期销售总额、开奖号码、各奖等中奖注数、奖额以及奖池资金余额,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兑 奖
第十七条 “排列3”兑奖当期有效。每期自开奖次日起60天为兑奖期,逾期未兑,视为弃奖纳入调节基金。
第十八条 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配合。
第十九条 凡伪造、涂改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游戏规则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游戏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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